2020-1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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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永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yongzhou.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ZCF)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组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州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39号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系海内外慈善公益组织和知名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和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资助公益事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创始基金以及各种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弱势群体;支持和参与政府的扶贫工作。
(三)慈善救助。组织开展助老、助孤、助医、助学、助困、助残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负责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公益援助。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食品安全等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策划、开发、包装慈善公益项目,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扶持慈善公益组织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六)合作交流。加强同境内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参与境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慈善宣传。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慈善事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开展以弘扬慈善文化为主旋律的慈善宣传和教育活动,大力推介慈善事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努力提高全民慈善意识。
(八)创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盈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工作。加强本会会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促进市县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五)有自愿入会或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切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决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重大活动;
(六)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七)讨论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落实日常运转中重要事项的决定。会议由会长主持。其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七项的职权;
(二)审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全盘工作;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如人员变动自行更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热忱慈善公益事业,并在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参与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为形象大使或爱心大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办公经费专项捐赠、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捐赠款利息、筹资奖励、兴办实体收入等。专项工作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募集的社会善款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向大额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26日经永州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生效。